南京南粮晶润商贸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|
发表时间:2022/1/20 阅读次数:1206 |
南京南粮晶润商贸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国资委《关于印发《南京市国资委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》(宁国资委办〔2020〕142号)文件要求,为规范南京南粮晶润商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南粮晶润)信息公开行为,推进“阳光国企”建设,结合企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粮晶润。南粮综合办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,负责集团整体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,南粮晶润依据本制度规定,在职能范围内提供相应材料,配合南粮综合办和新农党政综合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、主要会计数据、财务指标、经营情况、重大事件及对出资人、企业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。 第四条 坚持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、决策活动的全过程,增强自律意识,做到依法依规、真实透明、及时准确,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。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公开信息 (一)企业基本情况。包括中文名称及简称、外文名称及缩写、法定代表人、股东名称、公司注册地址,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,网址、电子信箱、简介等。 (二)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。包括资产总额、负债总额、所有者权益、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等。 (三)重大改革改制情况。包括综合改革推进情况,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、引入的战投、吸引各类资本情况,资产、股权转让及僵尸企业处置情况等。 (四)年度(半年度、季度)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。 第六条 南粮晶润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。 第七条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,实施动态调整。
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八条 通过在南粮集团门户网站、OA系统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栏目的方式公开。 第九条 重大信息公开时限 (一)年度公开信息,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;中期公开信息,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;季度公开信息,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、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。 (二)临时公开重大信息,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四章程序管理 第十条 南粮晶润应对照本制度,在信息公开时限范围内向南粮综合办按时提供准确信息内容,由南粮综合办整理后公开。公开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,经中介机构鉴证的,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。 第十一条 在公开信息之前,南粮监督办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。
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,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位。 第十三条 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企业重大信息的,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。
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粮晶润负责解释。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|